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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文字典中文字典相关资料:


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
   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,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、转让制度,但地下资源、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。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、县城、建制镇、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(以下简称土地)。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、企业、其他组织和个人,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,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,进行土地开发、利用、经营。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,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、出租、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,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。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、利用、经营土地的活动,应当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、转让、出租、抵押、终止进行监督检查。
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-国家 . . .
    施行日期:2020-11-29 历史沿革 2020-11-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-05-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下载
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(2020 . . .
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(1990 年5 月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 号发布根据2020 年11月29 日《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 修订) 第一章总则
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-行政 . . .
   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,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、转让制度,但地下资源、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。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、县城、建制镇、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(以下简称土地)。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、企业、其他组织和个人,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,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,进行土地开发、利用、经营。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,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、出租、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,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。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、利用、经营土地的活动,应当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、转让、出租、抵押、终止进行监督检查。
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
   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,经 市、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,其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、 出租、 抵押:( 一)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、 企业、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;( 二)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;( 三) 具有地上建筑
  • 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 - Customs
   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、利用土地的。 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、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。 市、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。 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。
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. . .
   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,合理开发、利用、经营土地,加强土地管理,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,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、转让制度,但地下资源、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。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、县城、建制镇、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(以下简称土地)。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、企业、其他组织和个人,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,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,进行土地开发、利用、经营。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,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、出租、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,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。
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
    符合下列条件的,经 市、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,其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、 出租、 抵押:( 一)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、 企业、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;( 二)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;( 三) 具有地上建筑物
  • 国务院令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. . .
   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,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、转让制度,但地下资源、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。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、县城、建制镇、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(以下简称土地)。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、企业、其他组织和个人,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,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,进行土地开发、利用、经营。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,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、出租、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,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。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、利用、经营土地的活动,应当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、转让、出租、抵押、终止进行监督检查。
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. . .
   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,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、转让制度,但地下资源、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。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、县城、建制镇、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(以下简称土地)。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、企业、其他组织和个人,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,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,进行土地开发、利用、经营。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,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、出租、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,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。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、利用、经营土地的活动,应当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、转让、出租、抵押、终止进行监督检查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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